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2016 年 4 月 16 日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周二)上午 9: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所在地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公布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人数及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
二、会议审议议题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暨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
1
的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
2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股东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的提问。
四、股东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六、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现场发言须知
1、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
人数一般以 10 人为限,超过 10 人时,有权发言者和发言顺序抽签决定。
2、登记发言者在 10 人以内,则先登记者先发言;有股东要求发言的,
会前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有股东临时
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席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在指定
发言席发言。
3、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
由主席指定发言者。
4、每位股东发言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首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
第二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 3 分钟。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
议案之一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
暨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不超过十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参
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并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由于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9.9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
股东,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80,000 万元(含
本数),碱业集团拟以 18,000 万元现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增发。同时碱业集
团将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注册资本:1,592,651,515元
法人代表:于得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仅限工业供热、供气);
普通货运。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碱业集团经审计总资产2,359,803.78万元,净
资产755,287.51万元。2014年度,碱业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320,921.72万
元,净利润32,583.47万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碱业集团资产总额2,325,455.51万元,净资产
747,486.45万元。2015年1-9月份,碱业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44,717.77万
元,净利润14,567.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碱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公司
739,855,9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8%。
二、《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连明
乙方: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得友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409。截至本合同签
署之日,甲方共发行股份总数为 1,850,385,48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截至本合
同签署之日,乙方直接持有甲方股份 739,855,965 股。
3、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15,789,473 股(含
本数);为支持甲方的发展,乙方承诺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认购金额为 18,000 万元。
据此,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认购股份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标
的股票”)时,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标
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二条 认购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5.70元/股。在前述发行底价
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
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作为已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参与竞价过程,接受根据其他申购对象
的竞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以支付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票。乙方应根据甲
方的书面缴款通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
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合同项下
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
账户。
第三条 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即
乙方认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应对乙方认购的标的股票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并予
以相应调整。
第四条 标的股票的限售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作为董事会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其在本
合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票应在本次标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
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第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由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认购保证金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
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通过甲方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保
证金,本次认购保证金为认购总价款的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甲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认购款项,
甲方同意于乙方足额交付认购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履约保证金及
其孳息返还乙方。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顺应产业发展趋
势,是实现产业升级转型的重要战略部署。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其对公司长期发展
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定持续盈利发展。
2、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的财
务结构,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碱业集团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制权不发
生变化。
请各位股东审议。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6 日
议案之二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唐山三友碱业(集团)
有限公司承诺:在持续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期间,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和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
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
请各位股东审议。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