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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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成都麦田
园林有限公司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5%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的 97.46%;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
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关联交易、财务
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重要程度
错 报 ≥ 营 业收 入 营业收入的 0.5%≤错 错报<营业收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的 1% 报<营业收入的 1% 入的 0.5%
错 报 ≥ 净 利润 的 净利润的 1.5%≤ 错报<净利润
净利润潜在错报
3% 错报<净利润的 3% 的 1.5%
错 报 ≥ 资 产总 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 错报<资产总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的 1% 报<资产总额的 1% 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的 0.5%≤ 错报<所有者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 错 报 ≥ 所 有者 权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权 益 总 额 的
报 益的 1%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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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
正;
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
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1,000 万元及以上(含 1,000 万元)
重要缺陷 300 万元—1,000 万元(含 300 万元)
一般缺陷 300 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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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
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
平等相适应,并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16 年,公司将继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加强对分子
公司的管控,以适应公司未来的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201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提字第
4816 号罚款决定书,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2、201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提字第
4814 号罚款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以上所涉两事项均属于公司 2004~2005 年历史诉讼延续至今的结果,不构成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形。
董事长:郭宏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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