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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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延期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3-081 号
受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或“公司”)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华中数控延期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
规定,对公司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原因、履行程序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
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第一次延迟公告
华中数控拟向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
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锦明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中数控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
关的议案,并同意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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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2016 年 2 月 29 日,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3 月 25 日,华中数控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 2016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决定将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由
2016 年 3 月 30 日延期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第一次延迟公告均已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以及公告义务。
二、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必要性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后报公司实际控制人
华中科技大学审核,经华中科技大学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以
下简称“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
简称“财政部”)批准,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仍未取得财政部的正式批复。为保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能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财政部批复后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需要将原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再次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必要性。
三、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九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8.2.3 条的规定,公司一旦出现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告再次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在公告中解释了本次股东大会再次延期召开的原因,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再次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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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第一次延迟公告已履行
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和公告义务,再次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必要性,且再次
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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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延
期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谭四军
王 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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