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次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经核查,本次解锁的15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3名激
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6,051,000股。
独立董事: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