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函〔2016〕20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接受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的委托,对其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16〕360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1 所述,根据浙江
省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杭钢股份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所在的半山基地已于 2015
年底关停。杭钢股份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1 月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资产置换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
分已于 2016 年 3 月实施完毕。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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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
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所在的半山基地已于
2015 年底关停。
2015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
(1)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杭钢股份将置出资产与杭
钢集团持有的宁波钢铁 60.29%股权和紫光环保 22.32%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
换。
杭钢股份的置出资产为杭钢股份持有的:(1)股权类资产,包括高速线材
66%股权、杭钢动力 95.56%股权、杭钢小轧 60%股权;(2)非股权类资产,除非
受限货币资金、部分应收票据、网络交换设备相关固定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3)
除应交税费外的全部负债。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杭钢股份与杭钢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后,拟置出部分作价
不足的差额部分,由杭钢股份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补足;同时,杭钢股份向杭钢
商贸、冶金物资、富春公司、宝钢集团、宁开投资、宁经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各
自持有的宁波钢铁、紫光环保、再生资源和再生科技的相应股权。本次杭钢股份
向杭钢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发行 1,290,149,011 股股份。
(3) 募集配套资金: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为 280,000.00 万元,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 5.28 元/股测算,公司
向包括杭钢集团在内的 8 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为 530,303,024
股。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于 2015 年 11 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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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资产置换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于 2016
年 3 月实施完毕。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已办理了资产交割手
续,公司已向杭钢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1,290,149,011 股,并办理了证
券登记手续。
杭钢股份已对该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于上述杭钢股份在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的事项,我们根据
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
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等事项。
三、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杭钢股份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
大影响。
四、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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