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
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就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
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15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较好的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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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并
且得到了有效执行。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
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和《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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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
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赵学伟 林琼 姜国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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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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