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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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保荐代表人 郁韡君、蒋杰

联系人 郁韡君

联系电话 021-38676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94

公司简称 保税科技

注册资本(元) 1,191,574,157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28层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 唐勇

第一大股东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年9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48

号文核准,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公司”)于

2014 年 9 月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67,272,727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 1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39,999,99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713,999,997.00 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原保荐机构”)担任保

税科技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15 年,保税科技聘请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税科技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

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

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国泰君安承接了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未完成的持

续督导工作。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

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

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

提出专业意见,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

勉、尽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 53,432.10 万元,募集

资金余额为 18,199.08 万元(包含利息收入)。保荐机构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到募集资金全部

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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