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
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
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
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
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
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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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本部、物流事业部、深圳
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出
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6.1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47%;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
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控制与
审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仓储租赁运营管理、工程项目、资金活动、
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与法律事务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管理、仓储运营管理、路桥收费运营管理、港口运营管理。重点关注的
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控参股企业管控风险、物资采购风险、资产管理
风险、资金管理风险、财务核算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信息披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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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相关规定,内控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根据其影响程度以及
发生频率与合规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中:重大缺
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公司董事会按照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
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了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根据内控缺陷对财务报表错报影响程度或导致的损失金额,与公司
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相关联衡量:超过净资产总额的0.5%,为
重大缺陷;大于净资产总额的0.1%,小于或等于0.5%的,为重要缺陷;
小于或等于净资产总额0.1%的,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给公司形象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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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影响;
②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
③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监督缺乏独立性,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监督失控;
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内控失效,发生舞弊行为。
重要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关键会计核算未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
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未建立有效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不能保证合理编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除上述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控缺陷,公司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损失金额衡量:超过1000万元的,为重大
缺陷;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为重要缺陷;小于或等于
100万元,大于1万元的,为一般缺陷。
(2)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 公司治理体制失效,缺乏民主决策;
②“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严格的内控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流于形
式;
③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公司出现负面新闻,且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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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已公告的非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存在错报或漏报;
⑥某个业务领域频繁发生相似的重大诉讼案件。
重要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控制运行失效;
②公司未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大部分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可度和
归属感;
③一项或多项内控缺陷导致公司业务运行受阻或管理效率下降;
④公司关键人才流失严重,或重要岗位人员严重不足;
⑤内部审计未能独立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⑥年度预算执行偏差较大。
除上述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控缺陷,公司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依照上述标准评价内部控制时,对可能存在的内控缺陷,还要
综合考虑是否有其他补偿性控制足以弥补。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
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公司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
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16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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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
检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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