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投资浙江舟山如山汇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发展巩固“产业+资本”平台,
借助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和投资经验,促进公司高端智能制造战略升级,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投资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
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威如、陈江平、吕伟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