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股本 343,85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同
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6 元(含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股东回报计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该利
润分配预案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份结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述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6 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工作。2015 年支付该所审计费用 45 万元。
同意继续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
构。公司支付给该所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公司拟定 201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津贴 6 万元,公司董事、监事根
据所任职务领取薪酬。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按上述
方案发放 2015 年度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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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2015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定为 18-24 万元。
公司制定的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按
上述方案发放 2015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五、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公司财务信息相关的、符合目前公司实际情况的、较
为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
效的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较为完善,能够有效实施。
六、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审阅了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相
关资料底稿。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公司为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
的议案
鉴于烟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流动资金仍处于紧张状态,为提高决策效率,
使该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同意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为山海食品流
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 8,000 万元额度的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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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该议案需
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届董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经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
X James Li(李兴祥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该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该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同意向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推荐该董事候选人。
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副总经理战淑萍女士、于德海先生、于春松先生、唐积玉先生、李兴祥
先生、车志远先生提供的简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提名、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关于参与认购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份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参与认购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份的相关
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认购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份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参与认购烟台再担保
公司的增资扩股,有利于公司产业与相关金融服务产业进行结合,同时提高本公
司整体投资收益,提升本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参与认购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份的事项。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刘保玉 徐景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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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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