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2015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 个
分公司(烟台开发区分公司、牟平分公司、牟平休闲垂钓分公司、海阳分公司、
莱州三山岛分公司、莱州芙蓉岛分公司、乳山分公司)、3 个加工厂(胶原蛋白
加工厂、海参加工厂、冷藏食品加工厂)、保税加工贸易基地、6 家子公司(烟
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国际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通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翱圣健康科
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
业务:水产品加工、生物科技、保税仓储物流及海水苗种繁育、养殖业务。纳入
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管理,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全面预算
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及
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
场竞争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需求下滑风险和销售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
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
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营业收
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
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依据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验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沟
通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东方海洋董事会编制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岳远斌
刘晓平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