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仙
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坛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对仙坛股份 2015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与仙坛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会计师、
内部审计部等部门人员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查阅了仙坛股份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和决议、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
理规章制度;查阅了仙坛股份管理层出具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仙坛股份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仙坛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山东
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仙鸿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
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仙一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投资有限公司、山东
仙坛售电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采购和销售、战略发展、
组织构架、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投资和筹资、预算、成本费用、采购和销售、
对子公司的控制、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关联交易、资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信息、法律、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产品价格波动的风
险、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和质量波动风险、销售的市场竞争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
险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
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涉及职业判断的运用。内部控制缺
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
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
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
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②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
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财务人员配备数量和基本素质不能满足需要;
④重要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
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具体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影响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的 0.5%≤影
影响金额<营业收入 影响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响金额<营业收入的
的 0.5% 的 1%
1%
资产总额的 0.5%≤影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响金额<资产收入的
的 0.5% 的 1%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轻微处罚;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④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⑤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仙坛股份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分析,认为:“根据公
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经上述核查后认为:仙坛股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对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
证。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
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会然 刘宸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