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
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
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合作农场
提供的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
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除合作农场外的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公司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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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
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做了事前审查,认
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
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决定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报酬。请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对公司关于
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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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等关
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
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
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
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
相关合同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保证周转资金需
求,有利于促进公司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股
东王寿纯先生、曲立荣女士为公司贷款所提供的个人保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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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存明 徐景熙 吴贤国
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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