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良信电器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598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瑶 联系电话:0512-629385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
每月均获得银行出具的对账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单,及时了解募集资金专户情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2015 年度)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7 次(东吴证券关于公司关联交
易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公
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核
查意见、东吴证券关于《上海
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
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
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的核查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4 月 7 日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
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
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中小企
2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2016年1月修订)、《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2015年修订)》、《关
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
事项的通知》进行了重点宣讲,
参与培训的对象通过自学本次
培训材料,结合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所遇到的规范运作等
方面的问题,对保荐代表人提
出了询问,保荐代表人现场进
行了有关问题答疑。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所有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
丁发晖、刘晓军、刘宏光、任思荣、 是 不适用
李遇春等 9 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锁
定期满后股份减持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 是 不适用
丁发晖、刘晓军、卢生江出具的锁
定期满后股份减持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持股 5% 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任思
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 是 不适用
晖、刘宏光、任思荣出具的股份减
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持股 5% 以上的法人股东国泰君
是 不适用
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
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出具的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
丁发晖、刘晓军、刘宏光、任思荣、
李遇春等 9 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 是 不适用
于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
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思龙、
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
刘晓军、卢生江、何斌、万如平、
是 不适用
陈德桂、刘正东、李加勇、王金贵、
韩明出具的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果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出具的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思龙、杨成青、
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晓军、 是 不适用
刘宏光、任思荣、李遇春、卢生江
出具的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
丁发晖、刘晓军、刘宏光、任思荣、
是 不适用
李遇春等 9 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履行
一致行动协议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
丁发晖、刘晓军、刘宏光、任思荣、 是 不适用
李遇春等 9 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
丁发晖、刘晓军、刘宏光、任思荣、 是 不适用
李遇春等 9 名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
是 不适用
划的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任思龙、卢
生江于 2015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关 是 不适用
于不减持良信电器股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5
(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 伟 潘 瑶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