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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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2014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4 年 6 月完成,东华能源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华

能源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的约定,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

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证券

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一创摩根承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文件的要求,一创摩根作为东华能源的持续督导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任何质询和调查。

1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保荐代表人 陈鹏

保荐代表人 范本源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21.SZ

注册资本 69,234.6184 万元

注册地址 张家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东华路 6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周一峰

2013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4 年 3 月 21 日

2014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 4 月 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2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培训;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东华能源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

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

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

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尽职开展各自相应的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

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协调和核查

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东华能源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

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3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10 月签署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后,

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东华能源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保荐代表人:

陈鹏 范本源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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