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乡化纤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鹏 联系电话:0755-22628019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宏 联系电话:0755-2263924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0 次(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

(1)现场检查次数

不满三个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0 次(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

(1)培训次数

不满三个月)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无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1)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共有7名发行对象,分别为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张怀斌、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东海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行对象承诺其所认购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

(2) 公司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

追加股份锁定期限承诺,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审核过

程、发行完毕后6个月内,公司不减持所持新乡化纤的

股票。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

是 不适用

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规范和关联交易承诺: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

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若交易的商品和劳 是 不适用

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双方根据成本协商定价;

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向任

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4.分红承诺: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是 不适用

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

不少于六个月等承诺。

5、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承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认购协议生效且新乡化纤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的认购程序,而公司未能按认购协议的要求认购相应的

股票时,公司自愿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认购协议规定

的本公司拟认购数量的上限对应的金额乘以 10%确定。

6、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

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

是 不适用

承诺:不得利益输送、职务消费、将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补措施和执行情况挂钩等 7 项内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5 年 12 月 4 日平安证券指派周鹏先

生、赵宏女士担任新乡化纤持续督导期

内的保荐代表人,接任长江证券负责后

续持续督导工作。理由如下:

公司 201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相关议案,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

并与平安证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签订

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协

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

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

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

此,2015 年 12 月 3 日公司与长江证券

签订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终止保荐协议

书》,长江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

平安证券完成。

1、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公

司下达的《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

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30

号)。肖树彬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

16,275 股,7 月 9 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

购入新乡化纤股票 2,600 股。曹俊友先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生作为公司的高管于 2015 年 6 月 1 日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出售新乡化纤股票 25,000 股,7 月 9 日

事项及整改情况 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

4,000 股。

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

《决定》所提出的问题,要求肖树彬先

生、曹俊友先生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并及

时将培训证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河南监管局。2015 年 10 月 13

日,肖树彬先生、曹俊友先生已按规定

如期参加培训。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相

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守

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认

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收到深交

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2015】第 13 号,

3 月 13 日接到河南证监局豫证监函

【2015】53 号。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配

偶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卖出新乡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 40,000 股,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8.15 条的规定。

整改情况:

收到监管函和监管关注函后,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将违规收益收缴。当事人及董

事李云生接受了董事会对其进行的批

评教育,明确表示诚心接受任何处罚,

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

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向其他公司高管通

报了情况,并对股票规范交易进行了重

点提示。

针对《监管关注函》的监管要求,公司

董事会就该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开展了内幕交易警示教育

专题会议。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

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公司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10】5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

易防控方案》。2015 年 3 月 31 日第八届

八次董事会修改通过了该《方案》。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盖章):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鹏

赵 宏

2016年4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乡化纤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