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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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1 年 4 月 14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在

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平等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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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

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四)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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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六)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七)第九条(一)至(六)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八)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等规

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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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主要是指:除上述定期报告以外,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

易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及时将该

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报告。

(二)按临时报告的内容可分为: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应当披露的交易;

3.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9.回购股份;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12.股权激励;

13.破产;

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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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件的内容和披露程序的具体要求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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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五)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同意可以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编制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会同财务部,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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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时间表,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根据定期报告

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完成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无异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发布报告

定期报告在经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

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

发布,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收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

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重大事件的质询或查询

后,应立即就该等事件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编制报告

就拟披露的事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提供

相关材料并协助编写。

(三)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

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

出书面决议。

(四)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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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相关人

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当董事

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

明及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档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络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

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便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调公司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并负责履行披露程序;

(三)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四)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汇总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六)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

记录;

(七)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八)为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义务所必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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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

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各自范围内的重大信息

报告的责任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

关规定,不得对外传递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告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

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

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

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与其所在公司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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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应遵守《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认。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

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分/子公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确保公司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会计师、公司发言人、业

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须事

先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在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场时开展交流,以保证信息披露的

合法性和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

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

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三十九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错误时,公司应要求其即刻作出更正。

第四十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

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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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

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

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

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

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

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由于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有

权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擅自对外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给予批

评、通报或扣发薪资和奖金的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情节恶劣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11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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