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
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认真审阅了《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相关交易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
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本人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
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值作为依据,
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份发行的价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焕琪 叶树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