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评估(含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扬子新材”或“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与上海永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达投资控股”)之间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含估值)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及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
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
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公司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拟出售资产和拟购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
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的参考。中企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
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拟出售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基础资产法的评估
值作为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银信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价值进行了
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
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
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定价公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评估(含估值)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之盖章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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