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扬子江新
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
本人的事先认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各项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符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3、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等文件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及购
买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本次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公司
拟购买资产的价格最终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评估结果为
定价依据,保证了购买资产价格的公允性。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
司权属清晰,资产优良,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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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上海永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永达投资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永达投资控股将成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张德安先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永达投资控股视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
联交易。
7、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
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
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获得上述批准、核准事项作出了重
大风险提示。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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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焕琪 叶树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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