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对与关联方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智能”)和上海东方明
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情况进行了估计,预计 2016 年与瑞驰智能关联交易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与东
方明珠及其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 19,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董事顾伟先生为瑞驰智能的实际控制
人,属于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此项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
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15年实际发生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金额 占同类业务
发生金额
比例
向关联人出租物业 瑞驰智能 500 0.00 0.00
向关联人销售机顶 东方明珠及其控股
17,000 3,716.53 3.89%
盒等产品 公司
东方明珠及其控股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 2,000 0.00 0.00
公司
合 计 -- 19,500 3,716.53 3.89%
(三)2016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公司与瑞驰智能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为0.00万元人民币;与东方明珠及其控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433.77
万元人民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介绍
企业名称:深圳市瑞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兆驰创新产业园三号楼二楼
经营范围:药房自动化设备(不含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销售;
自动化机械电子设备、智能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药房自动化系统软件、自动化
药房设备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自动化药房设备的租赁。
瑞驰智能 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67.00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 -651.00 万元人民
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5,418.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668.00
万元人民币。
2、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钢
注册资本:262,653.8616 万元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经营范围:电子、信息、网络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委托加工、销售、维
修、测试及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研究、开发、设计、建设、管理、
维护多媒体互动网络系统及应用平台,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通讯、机电工程设备、多媒体科技、文化广播影视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
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
计,文化广播电视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工程承包及设计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会展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文化用品、珠宝首饰、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建筑
装潢材料批发与零售,自有房产租赁,电视塔设施租赁,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商
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东方明珠 2015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597,942.33 万元人民币,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2,487.90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3,546,500.85万元人民币,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431,958.36万元人民币。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本公司董事顾伟先生为瑞驰智能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之规定,瑞驰智能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2015年6月18日和8月18日,本公司与东方明珠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东方明珠以220,000万元现金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78,003,108股A股股票,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9.55%。2015年6月18日,本公司与东方明珠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
东方明珠取得兆驰股份依据前述股份认购协议向其发行的股份后,兆驰股份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提议选举一名新增董事。前述兆驰股份董事会提议选举的新任董事人
选应由东方明珠向兆驰股份董事会推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
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
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的规定,东方明珠为公司的关联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瑞驰智能和东方明珠均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
健、收入较为稳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均能履行合同约定。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交易
价格系按市场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相关材料,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业务
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该关联交易系正常
的经营性往来,交易按照市场规则,遵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以
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是公允客观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
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
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顾伟先生回避
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