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实业:201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天慧)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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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魏天慧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关注公司的发展、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现本人将

2015 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及 2 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内容均符合法律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

有反对票和弃权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投票情况

魏天慧 5 3 2 0 赞成

1

本年度,本人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备注

魏天慧 3 3 ------------

2015 年,本人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和

运作情况。在每次会议召开前,都详细阅读会议资料,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

的准备。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本人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就“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就下

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将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通知独立董事并充分沟通。本人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经对 2015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认真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

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且依据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

2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

司审计工作,审计意见可以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本人认可公司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

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有助于促进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时,能够保质保量,勤奋务实,

核查公司内控情况,发挥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能合

理反映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实际。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

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及相关

业务咨询机构。

5、 关于“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完善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了严谨适用的内部

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在重大方面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检查,

保障了公司经营的正常化和科学化。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

3

运行的真实情况,本人认同该报告。

6、 关于“201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能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法执行,薪

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4 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

勉尽职,薪酬发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 201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7、 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认为,公司

充分考量了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等因素,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人同意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8、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就

“2015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

资金风险。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

保,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

来。

4

三、 现场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 12 次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沟通,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

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

对公司的报道,了解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和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提出自

己的意见和建议。

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出发,关注公司运行情况、管理层对董事

会决议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运

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独立的意见。

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履职期间,坚持结合新的经济形势不断学习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升

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 其他事项

1、 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形;

2、 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3、 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独立董事:魏天慧

201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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