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勇明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股东:
作为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
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 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 2015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
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忠诚、勤勉职责,认真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及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方式 列席股东
姓名 现场(次) 通 讯 表 决 委托出席次 投票情况 大会次数
(次) 数
甘勇明 均为赞成 3
3 2 0
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2015年3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本
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在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2014年年报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通知我们并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所提供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详细
审阅了公司计划于 2015 年间与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对相
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就相关事宜和本人所关注的问题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了
解和探讨,本人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
审计原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认可公司续聘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在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2014年年报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发【2004】
57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
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
“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相违背的情形。
(3)、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协议签署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日)
无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
合计(A1) 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度合计(A3) 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协议签署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3 年 12 2013 年 12 月 连带责任保
3,780 1,489.14 1年 否 否
公司 月 23 日 25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1 年 08 2011 年 08 月 连带责任保
12,000 7,500 7年 否 否
公司 月 25 日 26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4 年 02 连带责任保
5,000 0 合同已作废 是 否
公司 月 13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4 年 02 2014 年 02 月 连带责任保
2,000 1,865.38 1年 否 否
公司 月 13 日 24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4 年 02 2014 年 06 月 连带责任保
3,000 2,140.88 1年 否 否
公司 月 13 日 08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4 年 06 5,000 2014 年 10 月 3,000 连带责任保 1年 否 否
公司 月 03 日 21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4 年 06 2014 年 06 月 连带责任保
2,000 2,000 1年 否 否
公司 月 03 日 25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 2014 年 07 2014 年 07 月 连带责任保
4,871.4 3,035.7 1年 否 否
公司 月 11 日 25 日 证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
21,871.4 12,041.96
度合计(B1) 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37,651.4 21,031.1
保额度合计(B3) 余额合计(B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21,871.4 12,041.96
(A1+B1) 计(A2+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37,651.4 21,031.1
计(A3+B3) (A4+B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40.13%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21,031.1
务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21,031.1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总额为
37,651.4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天津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信隆共有借款 21,031.1 万元未到期,如到期不能偿还,本公司
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不适用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
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
依据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所提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
事 2014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对 2015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对公司的年审工作期间能按照国
家的政策、法规,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按期保质完成审计工作,并审查公司
内控情形,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合理,能够充
分反映公司及合并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情况,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维持公司审计
的连续性,本人同意 2015 年度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
3.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
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
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
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科学化,防
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
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本人审阅
了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
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本人认同该报告。
4.对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
司 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可 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并
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
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
5.关于201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
核,认为:2014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度的制
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4 年内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人同意 201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6.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提出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审字[2015]48020004 号确认,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为人民币 31,506,098.11 元,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1、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额为人民币 3,150,609.81 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14 年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加上以前年
度滚存未分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46,511,961.71 元。
2、2014 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3,5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16,750,000.00 元,剩余利润 29,761,961.71
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4、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3,500 万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
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 股,共计转增股本 3,350 万股,转增后
的总股本为 36,850 万股,资本公积余额为 60,921,508.43 元,其中股本溢价余
额为 44,699,000.00 元。转增金额不超过报告期末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的余额。
本预案须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量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资金需求等因素,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本人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2014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深
交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
关事项(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人详细阅读相关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
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认真地审议了《深圳信隆
实业股份有限公 2014 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核, 本
人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 2014 年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在2015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2015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
关资料后,对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
本人对2015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
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见:经核查,公
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
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
担保,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在2015年度认真、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
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
现场调研,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现
场工作十二个工作日。
以上是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2016 年我将
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甘勇明
2016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