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 2015 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
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相关公告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5 年 03 2015 年 03 月 17 连带责任保
3,780 931.88 1年 否 否
司 月 13 日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1 年 08 2011 年 08 月 25 连带责任保
12,000 4,500 7年 否 否
司 月 25 日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5 年 03 2015 年 09 月 30 连带责任保
2,800 2,000 1年 否 否
司 月 13 日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4 年 06 2014 年 11 月 05 连带责任保
3,000 1,050 1年 否 否
司 月 03 日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4 年 07 2014 年 07 月 25 连带责任保
1,200 1,050 3年 否 否
司 月 11 日 日 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3 年 05 2013 年 07 月 22 连带责任保
1,298.72 487.02 3年 否 否
司 月 23 日 日 证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6,580 1,981.88
合计(B1)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24,078.72 10,018.9
额度合计(B3) 保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6,580 1,981.88
(A1+B1+C1) 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24,078.72 10,018.9
(A3+B3+C3) 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22.09%
其中: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10,018.9
担保金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10,018.9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总额为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24,078.72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天
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津信隆共有借款 10,018.90 万元未到期,如到期不能偿还,
本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不适用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等因素,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同
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依据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所提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 2015 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对 2016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认为: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在从事对公司的年审工作期间能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按期
保质完成审计工作,并审查公司内控情形,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
允合理,能够充分反映公司及合并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
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情况,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我
们同意 2016 年度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审计
机构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
四、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
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
认同该报告。
五、独立董事对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认可 2016 年度的关联交易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所需与
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15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
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
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5 年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201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审字[2016]48020003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4,831,393.87 元,加上 2014 年度未分配利润 46,511,961.71 元,减去
报告期已分配的 2014 年度现金股利 16,750,000.00 元,2015 年度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5,069,432.16 元。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拟定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本预案须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安
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
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详细阅读相关资
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认真地审议了《深圳
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梁侠、甘勇明、陈大路、魏天慧
20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