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李正国)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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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李正国)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本人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表决情况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6次会议,本人出席15次(现场或通讯表决),

委托出席1次。本着诚信负责的原则,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认真研读议案

及相关材料,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在审议各项议案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

慎行使表决权,诚信、勤勉地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

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2015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会议

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基本原则,并以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提

交董事会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1 月 9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总经理薪

酬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总经理薪酬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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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确定的,能够体现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确保公司经

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2015 年 2 月 16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2015年2月27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我会同其他两位独

立董事认真、审慎地研读材料,就该次会议审议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

时,就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四)2015 年 5 月 11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5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都江堰蜀电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评估结果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就公司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五)2015年7月6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聘任张莹升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

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进展带来任何不利影响,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15年8月13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2015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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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情况和《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5年9月22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向绵阳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申请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向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

向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的参股企业绵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该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同时,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八)2015 年 10 月 24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确定公司董事长津贴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四川富临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99.9699%股权,有利于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

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

体利益;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改扩建项目”变更为“收购成

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对价”,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本息)全部用于收

购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就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九)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公司向

关联方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纯电动汽车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纯电动汽车的招标采购,是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

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

车的推广和使用。同时,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十)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公司收

购控股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 5,380 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推举林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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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收购定价是依据绵阳商行的评估情况并参考同

类金融机构的市场估值水平而确定的,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

产结构和投资结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在公司现场办公及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重点对公司所属企业富临长运及其下属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

研,了解富临长运的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聆听富临

长运负责人分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私家车普及、专车平台的兴起、城

际列车的开通等客观现状采取的应对策略,并结合自身专业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

建议;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对公司

运行状态、行业动态、舆情报道、监管精神以及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和再融资事项,

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对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主动询证,

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其他

委员一道,积极探索和研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涉及的相关事宜,为董事会决策提

供参考意见;报告期内,本次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三次,讨论并审议聘任公

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以及非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和人员选用、聘用提出合理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忠实履行职责,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作

了以下工作:

(一)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及经营管理:2015年度,本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

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再融资、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行详细沟通,认真听取相

关人员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风险应对措施,并根据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从业经验,对相关会议议案作出审慎、公正、客观、独立的判断,维护公

司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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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2015年度,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对公

司各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和核查,要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披露信息,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提供畅通的渠道。

(三)督促内部控制执行情况:2015年度,本人对公司治理的有关制度和执

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提升管理水平。

(四)努力提高自身履职能力:2015年度,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以及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能力。

六、其它工作情况

(一)2015年度,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2015年度,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2015年度,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现将本人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电子邮件:lizhengguo@sina.com

总之,报告期内,本人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应尽义务,本着

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维

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

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李正国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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