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关于 2015 年年
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联交易概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应经营发展需要,就 2016 年度拟
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关联交易计划,编制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并拟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提请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情况具体如下:
2016年合同签订 上年实际发
关联交易类 按产品或劳 占同类交易金
关联人 金额或预计金额 生的总金额
别 务细分 额的比例
( 万元) (万元)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采购原材料 零配件 300 428 0.37%
有限公司
自行车配件、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销售产品 2,000 2656 1.95%
运动器材 有限公司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代收货款 资金往来 300 71 0.05%
有限公司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代付货款 资金往来 800 908 0.95%
有限公司
2、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
公司与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3、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
们并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计划于 2016 年间预计与关联方开展的关
联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就相关事宜和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与
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
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
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 侠、甘 勇 明、陈 大 路、魏 天 慧
201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