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实业: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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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关于 2015 年年

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联交易概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应经营发展需要,就 2016 年度拟

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关联交易计划,编制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并拟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提请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情况具体如下:

2016年合同签订 上年实际发

关联交易类 按产品或劳 占同类交易金

关联人 金额或预计金额 生的总金额

别 务细分 额的比例

( 万元) (万元)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采购原材料 零配件 300 428 0.37%

有限公司

自行车配件、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销售产品 2,000 2656 1.95%

运动器材 有限公司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代收货款 资金往来 300 71 0.05%

有限公司

信隆车料工业股份

代付货款 资金往来 800 908 0.95%

有限公司

2、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

公司与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3、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

们并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计划于 2016 年间预计与关联方开展的关

联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就相关事宜和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与

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

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

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 侠、甘 勇 明、陈 大 路、魏 天 慧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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