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1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和平)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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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和平)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 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

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

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现就本人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

下:

一、 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9次股东大会。本人现场参加2次董事会,

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12次董事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

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

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

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故对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

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 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2015 年主要履行职责: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相结合,依照已制

定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整体薪酬的优化,提

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落实,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 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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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本人恪尽职守,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 年 2 月 2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关于授权杭州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14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 2014

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关于购买深圳总部基地用事项

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其利息和部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购买深圳总

部基地用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向银行申请深圳总部基地用房购房贷款的

独立意见》;

3、2015 年 4 月 21 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 2014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4、2015年4月30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5、2015年5月6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对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6、2015年5月29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调整预留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本次交易有关评估事项

的独立意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7、2015年7月24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对向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8、2015年8月24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 2015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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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9、2015年8月31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意见》;

10、2015年11月6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发表《对向浦发银

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对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独立意见》、《对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增加深圳总部基地购房项目预算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申请购置深圳总部基地配套公寓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11、2015年11月23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发表《对向控股股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2、2015年12月14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发表《对公司签署

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与补充文件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

公司签署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与相关补充文件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

四、 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

工作。

(二)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与相关人员进

行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和治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

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培训与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

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参

观深圳证监局组织的内幕交易警示展,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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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学习,更

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 其他工作情况

(一) 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 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 未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16 年,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专业知

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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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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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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