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议
案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
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将《 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
年度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治民 彭和平 张学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