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聘任的肖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杨建琴女士、李胜刚先生、李明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肖毅先生、杨建琴女士、李胜刚先生、李明武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经
审阅肖毅先生、杨建琴女士、李胜刚先生、李明武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相关人员具备了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
质。
2、肖毅先生、杨建琴女士、李胜刚先生、李明武先生的提名方式、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益军
李百兴
张承瑞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