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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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 公告编号:2016-17-0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57.43 万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 1.70%,可上市流通股票数量共计 672.6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的 1.33%;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相关事

宜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

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名,本次解锁条件成

就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57.43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70%。具

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5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

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

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烟台正海

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收到证监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认无异议并备

案的批复,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

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2014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烟台正海磁

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4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

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于当日召开了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5、201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 2014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授予日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

6、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解锁条

件成就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57.43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70%,

可上市流通股票数量共计 672.6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33%。并于当日

召开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

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可申请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

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锁期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首期股权激励股份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条件进

行审查,情况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95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

2 行政处罚;

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

形。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

审字(2016)第 000283 号审

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扣除

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条件:2015 年度净利润相比

因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资

3 2013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产产生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

低于 7%。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2,755.22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69.0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28%,满足解锁条件。

4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确认,95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

期间绩效结果均达标,满足解

锁条件。

综上所述,95 名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董事会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

的相关事宜。

三、第一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

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以公

司总股本 265,074,0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58111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054074 股,2015 年 5 月 27 日

实施完毕。

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名,本次

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57.43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70%,可上市流通股票数量共计 672.6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33%,下

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为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调整之后的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可解锁限 实际可上市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万股) 流通数量(万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7 人) 739.30 369.65 184.8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975.57 487.78 487.78

务)人员(88 人)

合计 1,714.87 857.43 672.6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核实意见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5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其 2015 年度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满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

锁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95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设定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

锁条件的规定。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是

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

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期内为95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4、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事宜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解锁

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予以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

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信专字(2016)第 000137

号)

特此公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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