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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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6,599,997.87 元(合并),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 314,823,717.94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831,538,752.11 元 , 母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335,447,748.98 元,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期末实

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35,447,748.98 元。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3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 87,600,00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

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

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

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提

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资料,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

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认为:

1、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

下,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可随时赎回的理财产品,可以有效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一年期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

实施相关事项。

三、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

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对此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 2016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

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因做好后勤保障、员工福利及业务发展之

需,2016 年日常经营中需向本关联方五常葵花阳光米业有限公司采

购大米及房屋租赁业务,预计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不超过 600

万元。

公司已将交易预计事项事先与本人进行了沟通,在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对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

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1、公司 2015 年除为下属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对外

担保。对子公司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已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建

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2.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八、对使用自有资金对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补充现金流,有助于各子公司

扩大再生产、提升业绩,同时有助于改善本公司整体资产结构,降低

本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时,各控股子公司小股东因自

身经营状况未实施同比例委托贷款。经核实,公司与上述各控股子公

司小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考虑了公司的控股地位、公司集团

化管理的运营模式及委托贷款有偿原则等因素,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不

存在利益输送之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和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葵花药

业集团(佳木斯)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集团(冀州)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

公司、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湖北武当

有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放不超过

86,100.00 万元委托贷款,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九、关于对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医药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下属各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的销售业务。其经营业务、财务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

方面均由公司完全掌控。该公司业务特点决定了轻资产、重现金流的

经营特征,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使其充分利用银行授信进行业务周转,

能提升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综上,同意医

药公司在使用本公司申请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

简称“金融机构”)授信时,为其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担保额

度,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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