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电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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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2016-038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基于公司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若实施,

总股本将发生变化,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的条款和部分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42.348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884.696 万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2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42.348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884.696 万股,均为

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通股 12,942.348 万股。 25,884.696 万股。

3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的提案。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可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

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

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

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

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4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收购方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

(五)股权激励计划; 目的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5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候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 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在发生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收购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 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

会、监事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 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水平。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 董事会、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即就任。 基本情况。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

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协商提名,或由连续 180 日单独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临时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提案的方式提名。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 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

序: 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1、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后立即就任。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方式和程序: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1、董事会及连续 180 日单独或者合并持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 2、董事会、监事会及连续 180 日单独或

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同意成为董事、监事的意见。 1、监事会及连续 180 日单独或者合并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

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 产生。

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

履行职责。 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

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 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成

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为董事、监事的意见。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 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

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 出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

的推荐,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

选举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

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

情况,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

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4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故解除其职务。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每届董事会中除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 1/3。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以转

事总数的 1/2。 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情况

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

有 2/3 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5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置;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预案;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准预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七)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实际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有权采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且不损

检查总裁的工作;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施;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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