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16-031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4:30-17: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3 日-2016 年 4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4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新瑞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9,188,5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120,9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7,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9%。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8,7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00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7,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9,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1%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8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或者使用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9,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4%;反对 9,15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9%;反对 9,15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