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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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9 证券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详见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生效。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

修订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由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 91341822750989073A。”

2、原章程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原章程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原章程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5、原章程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

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

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原章程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修订为“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原章程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各股东。”

修订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原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修订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9、原章程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订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10、原章程第六十一条“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修订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1、原章程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成员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计划;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修订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12、原章程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原章程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为“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4、原章程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5、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后增加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7、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修订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18、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

告。”

修订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20、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1、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订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2、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订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3、原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为“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安徽省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2016 年 修 订 ) 》 在 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变

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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