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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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

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尤夫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相关情况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

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

提供方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陈述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

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尤夫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

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履行应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内部防火墙制度并采取了保密

措施。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 录

一、释义 ........................................................... 4

二、绪言 ........................................................... 5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

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 6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9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方式..................................................................................................................... 9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情况....................... 10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0

(八)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的安排

............................................................................................................................... 11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安排....................................................... 11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12

(十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及对未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 15

(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未清偿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的情况........................................................................................................... 15

四、备查文件 ...................................................... 16

五、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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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苏州正悦、信息披露义

指 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务人

上市公司、尤夫股份 指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尤夫控股 指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州尤夫控股有

易 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

本核查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告书》

《茅惠新与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尤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夫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财务顾问、兴业证券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书》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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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绪言

2016年1月11日,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拟出售股权,为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

申请股票进行停牌。

2016年4月12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与苏州正悦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转让协议》,苏州正悦拟受让茅惠新持有的尤夫控股100%的股权,交易

价格为人民币18.96亿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尤夫控股为尤夫股份控股股

东,持有上市公司124,383,5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4%。

根据苏州正悦与茅惠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以尤夫控股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减少到29.80%为股权转让前提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后,苏

州正悦将间接持有尤夫股份118,6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80%。根

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尤夫股份的权益变动。

本财务顾问受苏州正悦的委托,根据《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苏州正悦出

具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发表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本财务顾问核查的内容包括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

露义务人主体资格、收购实力、诚信记录、相关承诺等相关情况。本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的,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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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

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制作的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未发现重大遗漏、虚假及隐瞒情形。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受让尤夫控股股权,间

接受让尤夫股份控制权的主要目的陈述如下: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资产质量良好,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此为收购基础。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适

当时机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整合,促进上市公司多元化发展。”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变动目的。本次信息披露义

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

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

1、主体资格

公司名称: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238858439

注册资本:5,000 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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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范围:企业投资管理与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营销

策划

营业期限:201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34 年 12 月 18 日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以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认为苏州正悦符合《收购办法》

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3、收购实力

苏州正悦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自成立以来苏州正悦主要业务为对外进行股

权投资,为控股型企业,苏州正悦经审计的 2015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2,287,196.49

负债总额 4,219,634.74

所有者权益 8,067,561.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54,659.06

资产负债率 34.34%

项目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3,350,000.00

利润总额 7,190,1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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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净利润 6,467,561.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554,659.06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98.50%

本次交易,苏州正悦拟以人民币 18.96 亿元购买尤夫控股 100%股权,收购

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尤夫控股以其持有的尤夫股份 29.80%的股权为苏州正悦

其中 15 亿元收购资金的筹集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苏

州正悦已向茅惠新支付现金对价人民币 1.6 亿元作为交易履约担保,向本次交易

约定的共管账户已支付人民币 16.20 亿元。

根据对苏州正悦及上述相关情况的核查,由于苏州正悦成立时间较短,自身

资本积累及资金储备相对薄弱,通过自身融资存在不确定性,尤夫控股以其持有

的尤夫股份29.80%的股权为苏州正悦其中15亿元收购资金的筹集提供了股权质

押担保,苏州正悦拟通过出售其持有的旗下参股或控股子公司股权等方式以确保

后续还款资金来源。因此,本财务顾问认为苏州正悦具有收购实力,但对筹集资

金的后续还款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与证券市场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性文件,通过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掌握了

证券市场的操作规范,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5、承担的其他附加义务及其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经核查,本次交易苏州正悦除遵守其在本次交易中的披露的承诺及事项外,

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6、诚信记录

2015年7月9日,苏州正悦收到苏州市相城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苏

地税相一简罚[2015]36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由于苏州正悦工作

人员工作疏漏,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属期2015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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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人民

币350元罚款。

2015 年 7 月 9 日,苏州正悦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金并完成补正申报工作。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的意识,并在之后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综上,苏州正悦认为其相关补正工

作已消除上述处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影响。

经核查,上述情况属实,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补正工作已消除处罚对其的

影响,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实质障碍。且根据相关银行部门提供的对信息披露义务

人资信状况证明资料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

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不良诚信记录。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苏州正悦已熟知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相关情况,同时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苏州正悦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

经辅导,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已熟知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的

情况。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方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

蒋勇 蒋智

80% 20%

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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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人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

循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支配系通

过股东会进行。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收

购资金直接来自于尤夫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但尤夫控股于2016年4月12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茅惠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日,以其持有的尤夫股份29.80%

的股权为苏州正悦其中15亿元收购资金的筹集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

2016年4月12日,苏州正悦与浙江三花钱江汽车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101160014),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委托人:浙江三花钱江汽车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

借款人: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15亿元

利息:月利率1.5%

借款期限:2016年4月-2016年12月

苏州正悦拟通过出售其持有的旗下参股或控股子公司股权等方式以确保后

续还款资金来源。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2016年4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收购尤夫控股100%股权的议案。

2016年4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茅惠新签署了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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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公司法》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履

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八)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的安排

经核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 100%的股

权。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不存在更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情况,不会干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安排

1、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

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保证全体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通过上市公司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义务。

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尤夫股份公司

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5、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权控制变化

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6、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

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7、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

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由于实际经营需要需对上市公司

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

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1、独立性

经核查,本次股权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根据尤夫控股的《公司章程》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外,不会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

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

司期间持续有效。”

2、关联交易

经核查,在本次股权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发生过任何交易,

为了避免及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后潜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

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

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

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3、同业竞争

经核查,上市公司未因本次权益变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

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

(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

性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

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努力促使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

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

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将

努力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

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

司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及对未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

存在业务往来;且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就未来任职安排不

存在任何协议和默契。

(十二)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尤夫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茅惠新先生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尤夫控股,实际

控制人变更为蒋勇先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尤夫控股、茅惠新先生对上市

公司不存在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的情况。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4、《茅惠新与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

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

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情形的声明;

8、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

定的说明;

9、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2、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的说明;

13、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涉及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的

说明;

1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16)第304263号《审计报告》。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项目主办人:童少波、李春友

电话:021-38565706

传真:021-38565707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兰 荣

部 门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胡平生

内 核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袁玉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童少波 李春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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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尤夫股份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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