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银民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 6
月收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河南
城建”)民事起诉书,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
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本公司。之后,本
公司又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银民初字第 75
号),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裁定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
价值 8,379,250 元人民币的财产。(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 2015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 2015-041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2015)银民
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城建工程款
7,398,532.62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河南城
建支付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河南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9,93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河南城建负
担 5,000 元,本公司负担 69,930 元;鉴定费 3 万元,由本公司
负担。
本公司不服此判决,已经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短期内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
和资金支付造成影响。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银民初
字第 75 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