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强力新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委托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第一期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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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前言 3
第二条 释义 3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4
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第五条 委托资产 10
第六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 14
第七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6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18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20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21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24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24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5
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6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 26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7
第十八条 保密 29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29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30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30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31
附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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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
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
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
但不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委托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第一期持股计划)
2.2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4 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中信证券强力新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5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
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6 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中
信证券强力新材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
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的组合投资的行为。
2.7 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 T+1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2.10 投资总收益: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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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管理人业绩报酬:指管理人以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基准,按照本合同第 14.2.3 条规定
的计算比例和方式收取的费用。
2.12 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以“委托人名称”作
为账户名称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
2.13 证券资金台账:管理人为委托人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台账。
2.14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管理账户”):托管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
求,为客户在托管人第三方存管系统设立的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
算资金数据,反映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与委托人的托管账户和证
券资金台账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2.15 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
产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按 “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和本释义第 2.14 点所指的管
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2.16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几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
障,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变更。
2.17 场内交易: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指定
交收行为下的交易,仅限于股票、基金等。
2.18 场外交易:即非场内交易,指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不包括在银行间市
场的交易。
2.19 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
全不具有管理人或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
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3.1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3.1.1 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3.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
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3.1.3 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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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3.1.5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资产不得为筹集的
他人资金;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
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若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
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
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
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
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或托
管人无关;
3.1.6 委托人声明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提供给他人使用;
3.1.7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
署后,并且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1.8 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1.9 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3.2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3.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的资格;
3.2.2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
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2.3 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
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
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2.4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2.5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3.2.6 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和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3.2.7 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令、职业道德规范,不以获取佣金、损害委托
资产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3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3.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3.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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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
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
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3.3.4 托管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委托人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第一期持股计划)
(个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法人机构)
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250972865L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钱晓春
注册资本:7980 万
联系人:管瑞卿
联系电话:0519-88388908
4.1.1 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红利、配股、股息等;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
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
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
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
人、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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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委托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
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委托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等手续,并不得将
托管账户和管理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
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
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
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义务;
(8)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9)授权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
户的证券持有情况;
(10)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事先与管理人和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116,908,400 元
4.2.1 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
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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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持有情况;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
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尽管有其他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
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管理人也有权指定第三方将委托资产以现状方式向委
托人交付。上述方式均视为管理人已经充分、勤勉、尽责的履行完毕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 管理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委托资产;
(4)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5)应当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
人定期对账;
(6)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有关结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
单;
(7)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
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8)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委托人;
(9)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客户
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12)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3)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4)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当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以及委托方的个人信息等;
(16)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
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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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8)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为保障委托人证券及
交易资金安全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9)在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20)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
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
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2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22 号和平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22 号和平大厦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纯彬
联系人:于艳
联系电话:025-86896890
传真号码:025-8689679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3.1 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
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资产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
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委托资产相关的真实、完整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5)经委托人授权,通过中登网络服务系统查询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
证券持有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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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
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相关的银行账户;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5)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划款指令、清算指令,办理资金往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
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委托资产;
(6)配合委托人履行因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
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发生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7)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8)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
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委托资产
5.1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5.1.1 委托人委托资产合计为人民币,其中现金资产不超过 3200 万元,以实际认缴为准。
5.1.2 委托人应自托管专户开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类委托资产全额划入托管账户,
资金到账后,托管人及时向管理人和委托人发送到账确认书。(确认书见附件四)
5.1.3 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向中登
公司申请将委托证券资产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并将证券划转申请表抄送委托人、托管人。
管理人收到中登公司的划转确认书后,应加盖公章传真至委托人、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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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接收资产包含证券类(包括股票、权证、债权和封闭式基金等),公允价值为证券公允
价值以收到划转确认书前一交易日的最终收盘价计算。遇特殊情况导致上述方法无法计算证
券类资产价值的,由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公允价值。
5.1.4 委托管理期限:本委托资产运作期限为贰年,具体期限为本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至对
应的年度日期止,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则相应顺延。
5.2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5.2.1 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
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负责确保委托资产在第三方存管下的证券资金台账内的资
金安全。
5.2.2 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
资产。
5.2.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2.4 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
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
托人。
5.3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移交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
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书面说明。
5.3.1 专用证券账户
(1)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委托人
提供必要协助。
(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
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专用证券账户仅能由管理人使用,委托人不得挂失、转户、冻
结、注销、转指定,专用证券账户下持有证券不得转托管,也不得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
其他方式提供给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4)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代理委托人向中登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
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5)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并且电话告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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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托管人。
(6)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专用证券账户卡原件在本合同生效期间
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7)如委托人是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的工作流程同上。
(8)专用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为委托人名称。
5.3.2 证券资金台账
管理人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后需及时为委托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在办妥专用
证券账户后的次工作日需将专用证券账户复印件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在管理人指定营业网
点,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开立证券资金台账,并通知管理人,证转银密码由托管人负责设置。
证券资金台账卡原件及密码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5.3.3 管理账户
托管人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在托管人第三方存管系统中为委托人设立管理账户,管
理人、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并提供所需资料。
5.3.4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托管账户)
(1)委托人同意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
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人民银行要求的开户资料。该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该账
户的开户资料(原件)、预留印鉴、借记卡(若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人保管。本合同
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分配收益,均需通过该账户
进行。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委托人和管理人。
(2)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取消托管账户,不得擅自划转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提
取现金。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
(3)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按托管人规定建立与证券资金
台账的银证转账关系,由托管人完成本账户与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转账,交付委托资产、支
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合理费用,支付到期剩余委托资产及其他合规资金往
来。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管理所需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文件,并仅限于在委托资产管理业
务范围内使用。
(4)网银的开立和使用。委托人同意由托管人为托管账户办理上海银行网银用户开户/
上挂手续和全权使用上海银行网银办理委托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3.5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管理账户、证券资金台账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
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委托人发起,经过管理人、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5.3.6 场外交易
若管理人拟在 T 日进行场外交易(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管理人至少需于 T-X
12
日的上午 X 点前将书面申请传真给托管人并电话确认,书面申请原件另行寄送。托管人对管
理人的书面通知进行审核,托管人应于 T-X 日的下午 4 点前书面答复管理人是否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的,管理人应取消本次投资业务。场外资金交
易清算按本合同第 9.2.3 条的规定办理。
5.3.7 本委托资产如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在首次认购时,
管理人应提前 X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按开放式基金开
户要求为其开立基金账户,并将基金账户信息及时告知托管人,基金账户卡(若有)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以后投资已开立基金账户的开放式基金时,委托人同意管理
人不再需提前向其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人进行认(申)购操作。开放式基金资金交易清算
按本合同第 9 条的规定办理。
如果委托人已经在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转交给管理人使用的,基金账户卡(若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在管理人使用期间,委托人不得挂失、转户、冻结、
注销、转指定,该开放式基金公司账户下持有基金不得转托管,也不得以出租、出借、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5.3.8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
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5.4 委托资产的移交
5.4.1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移交初始委
托资产,并指示托管人于委托资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理人发送
到账确认书。委托人及管理人在收到到账确认书当日应通过书面传真或录音电话形式向托管
人确认签收。
5.4.2 委托财产以非现金资产形式交付时,该部分资产由管理人出具《委托财产移交清单》
(见附件六),由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核对后盖章(签字)确认。《委托财产移交清单》
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5.4.3 当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即管理人收到中登公司的证券划转确认书及托管人的到账确
认书)后,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及委托人发送定向资产管理项目成立通知书(见附件七),
托管人及委托人在收到该成立通知书当日应书面确认签收,托管人及委托人双方确认签收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5.5 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在取得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指令的
形式追加资金。追加资金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对追加资金履行管理、托管职责。
13
5.6 委托资产的提取
5.6.1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
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 万元人
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5.6.2 本定向资产管理项目资金的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见下面公式。
提取资金金额=申请金额-相关费用
5.6.3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资产低于委托资产净值 20%的,需提前 1
个星期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资产超过委托资产净值 20%的,需提前 2
个星期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
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
5.7 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在合同存续期内可追加、减少委托资产(只能是现金)。
5.8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由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清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监督。
管理人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管理清算报告》,托管人对该报告进行复核,并送
交委托人签字确认。托管人在委托人签字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本合
同第十四条所述相关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费及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划入相应指定的银行账户。
管理人在委托人对《资产管理清算报告》签字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委托资
产内的非现金资产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9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15 日内,管理人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
5.10 管理人应确保本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上的委托资产安全,
不得挪用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上的资产,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上的
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本项目项下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上证券资产和划入证券资金台账上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及由
此给本项目带来的任何损失,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托管人对此免责。
第六条 投资政策及变更
6.1 投资范围
为实现员工持股的特定目的,受委托人指定,本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429,下称“标的股票”),
6.2 投资比例
14
以上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0-100%。
6.3 投资策略
买入并持有,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买入。
6.4 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以委托资产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息,从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通过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票,从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
2) 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但委托人投资指令中明
确授权的除外。委托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必要的公告、报告、要约收
购等义务,委托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责任,由此给管理人、托管人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管理人、托管人的全部损失。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6.5 投资策略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6.6 关联交易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以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的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事先管理人无需征得委托人、托管人的同意,事后管理
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6.7 投资运作
1)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发送的加盖委托人公章(或签章)的投资指令进行交易,委托人对管理
人按照投资指令交易的结果充分认可,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议;
2)委托人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或扫描件方式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委托人发送投
资指令不及时,未给管理人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对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应在指令发出后 2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原件,委托人未及时发送投资指
令原件,或原件与管理人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管理人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
为准。
4)无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管理人不得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如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5)经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投资策略应以书
面形式做出,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策略变更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
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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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人应确保投资指令合法合规,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 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
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自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委托人授权管理人直接向托管人发出划款
指令,授权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办理如下资金划付:
8.1.1 托管账户项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包括银转证及证转银;
8.1.2 托管账户向其他账户的资金支付等。
同时委托人承诺,上述授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不向托管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网上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等)发出任何划款指令。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
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给托管人。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传真并电话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生效。
管理人、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
任何人泄露。
8.2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
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最迟到账时间、大小写划款金额、收款
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划款指令书见附件三)
8.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一)代表
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
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16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
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资产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应将指令相关附件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
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除此情形外,托管账户内其他资金的付款均应由托
管人根据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划付。
8.4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8.5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合同或
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8.6 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
确认,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
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8.7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管理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
17
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9.1 数据传输
9.1.1 管理人 T 日从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收到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后,应拆分出本委托
资产相关的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并于当日发送至托管人处。本委托资产的场内交易数据的
传输主要采用协商确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管理人将 T
日清算数据库放入指定文件夹,通过深证通方式传输。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的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资产管理人及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收到数据后及时
发送至资产托管人,最迟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将数据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保证交
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但因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
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除外)。如上述传输系统故障,资产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
将交易数据加密打包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指定电子邮箱。
9.1.2 管理人负责于 T+1 日上午 9:00 将 T 日资金股份余额对账单及代销开放式基金份额汇总
查询单传真给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管理人场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及时向托管人传
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开放式基金成交确认单。管理人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交易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汇总交割单、汇总对账单等送至资产托管人。
9.1.3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指定专人(见附件一)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交易数据的安
全性和保密性。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另外一方,且在另外一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
事项等。
9.1.4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准确和及时,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
督职能。其中 T 日转发的场内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上交所:过户库 Gh+日期.dbf
上海中登:证券变动库 Zqbd+日期.dbf、证券余额对账 zqye+日期.dbf、结算明细库 jsmx+
日期.dbf
深交所:深交所回报库 Sjshb+日期.dbf
深圳中登:深交所股份库 Sjsgf+日期.dbf;深交所对账库 Sjsdz+日期.dbf、深交所发
行库 sjsfx+日期.dbf
以上数据仅限于管理人为委托人所开设的证券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数据。
9.1.5 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委托人告知管理人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若协议期间交易席
位号变动或涉及费率变动,则管理人应在新交易席位或费率变动生效前 2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
18
托管人、委托人。
9.2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9.2.1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负责办理本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
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本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2)本资产交易所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
(3)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托管人营业
机构柜台,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账户。
9.2.2 场内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 T 日交易数据计算清算结果以及管理人提供的资金股份余额对
账单进行核对,并每日与管理人提供的证券资金台账对账单进行核对。管理人、托管人双方
核对每个工作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 1.00 元的,先不查差异原因, 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为
准,待查明原因后进行调账处理;
(2)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 元的,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通知管理人,
与管理人立即逐笔核对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托管人差错,则托管人自行调整,并
将结果通知管理人;如是管理人差错,则管理人将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托管人。
9.2.3 场外交易清算
(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易资金的收付。
(2)场外交易付款:若管理人拟在 T 日进行场外交易、支付费用、业绩报酬,管理人应
向托管人发送证转银划款指令和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连同业务申请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收到上
述划款指令和文件后,托管人有权将相关资金自证券资金台账划入托管账户。上述划款完成
后,托管人再根据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进行场外交易清算划款、支付费用等。场外
交易划款指令的内容应该包括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
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
出必要时间,如指令中要求最迟划拨时间小于二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
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
9.2.4 结算方式
19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9.2.5 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
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
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
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给管理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9.3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委托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账,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9.4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约定的方式将托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10.1 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委托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1)违反本合
同第六条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2)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0.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0.2.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如果经委托人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视同正常
交易处理。
如果委托人拒绝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或经托管人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对于
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管理人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反的卖
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若发生损失的,管理人应将与越权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及相关
交易费用等额的资金补足拨入托管账户;冲销处理后,若有盈余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10.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
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
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
20
有。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11.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估值日为管理人和托管人计算委托资产净值的日期,本项委托资产实行 T 日估值制度,
交易日每日估值。T+1 日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净值计算。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对委托资产估值核对一次。估值原则应符合本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
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本合同
项下的资产净值签名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
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
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委托资产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2 估值方法
11.2.1 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
产及负债。
11.2.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21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④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⑥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① 委托资产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按成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22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
法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5)银行存款与券商保证金每日不计提利息,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利息收入。对于不属于
委托资产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委托资产,于委托资产办理清算时一并归还委托
人。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2.3 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
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资产管理人
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资产管
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与本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资产管理人对委托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进行估值产生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相应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2.4 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23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以资产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2.1 会计政策
12.1.1 资产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12.1.2 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2.1.3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2.1.4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执行。
12.2 会计核算方法
12.2.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
立核算。
12.2.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2.2.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应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进行监督和核查。
13.1 托管人依赖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谨慎、勤勉的进行投资监督;对于由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差
错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13.2 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监督事项以投资
监督标准(样本)(附件八)为准。
13.3 投资政策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
事项。
13.4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的,托管人按委托
人的答复执行;委托人在 2 个交易日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人视同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行为。
13.5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的,应当立即
要求管理人限期改正,在该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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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
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3.6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而给委托人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4.1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4.1.1 管理人的管理费;
14.1.2 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3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14.1.4 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4.1.5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4.2.1 委托资产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年管理费率为 0.3%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
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管理人。
14.2.2 委托资产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 0.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
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托管人。
14.2.3 上述 14.1 中 3 到 5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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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4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
管费率。
14.5 税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应履行纳税义务。
14.6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按各自所收取的收入及时为委托人开具与委托人名称一致的业务发
票。
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委托人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委托人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除外。
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
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督促委托人履行
相关义务。
如果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4.1.2 条第(7)款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以及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
16.1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6.1.1 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以邮
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净值表现等信息。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加盖托管人业务章的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
16.1.2 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
核,并将加盖托管人业务章的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定向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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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务年度报告报送委托人,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6.1.3 委托人账户查询
委托人可以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及管理人网站查询定向理财账户信息,查询所需的具
体账户及密码信息由管理人在专项证券账户开立后另行提供。
16.2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7.1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托管人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17.2 本合同成立后自委托资产到账之日起生效。
17.3 本合同自成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7.4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7.5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叁年。合同期满前壹个月,本合同各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本合
同终止后委托资产清算的形式。在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将自
动顺延 贰 年,顺延以两次为限。
17.6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除本合同禁止修改部分外,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
17.7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7.7.1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17.7.2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7.3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17.7.4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7.5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托管资格的;
17.7.6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7.7.7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7.8 委托资产的清算
17.8.1 本合同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等,经管理人
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17.8.2 管理人在本合同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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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委托人。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
行审计的。
17.8.3 委托资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委托资产债务;
(4)支付委托人。
委托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委托人。
17.8.5 委托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委托人已经
完全接受该资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9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所在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
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7.10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或者口头
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由此
造成的相应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被停止业务所涉及的部分委托资产(含因投资
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全部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均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
人直接承接。
17.11 交易过户
在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前,资产委托人可在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之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方约定的条件时,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资产委托人应
委托相关方向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计划份额的转让过户手续,管理人应当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17.12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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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密
18.1 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8.2 如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利用,应当
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8.3 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
除、终止而终止。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9.1.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火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
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停止运作或瘫
痪、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
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
的扩大和委托资产的完整。
19.1.2由于政策法规修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
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19.1.3 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
19.1.4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19.1.5发生本条上述规定情形时,管理人、托管人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
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19.2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
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对委
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19.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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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管辖。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托管人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21.1 各方应按照下表中相关方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EMS 特快专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
行通知和送达。
委托人: 联系人:【管瑞卿】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邮编:【213000】
身份证:【320102197311041243】
电话:【0519-88388908】
传真:【 0519-85788911】
托管方联系人: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和平大厦】
邮编:【210008】
联系人及电话:【于艳 025-86896890 】
传真:【025-86896792】
管理方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0836618】
传真:【010-60836627】
联系人:【张泂】
邮箱:【jiongzhang@citics.com】
21.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1.2.1 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1.2.2 EMS 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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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21.2.4 Email: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电子邮件并电话确认之日。
21.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
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
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
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九份,当事人各执二份,其余用作管理人报备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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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
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
承担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托管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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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证券市场中,进行风险交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是同时也存在较大的证
券投资风险。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考虑是否参与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投资者应该
理解并牢记证券投资“买者自负”原则,防止不顾一切、盲目投资的非理性行为,并提醒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所有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对于新出现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该业务的特点、风险以及相关信息,并审慎评估自身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确信自己
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新出现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
损失。
4、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的证券活动,投资者参与非法的证券活动
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的证券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欲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在依法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进
行投资。
6、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切忌不要通过不具有定向资产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
行投资。
7、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本公司任何员工均无权以个人名义从事受托理财、资金拆借、
全权代理、对外担保及任何类似的业务,请切忌勿与本公司任何员工私下签定任何形式的该
类业务协议或者任何形式的保本息承诺。
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风险。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
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不同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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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资目的与需求不同,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式,从而产生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由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
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
由此产生的风险。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在证券
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价格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而不是按照其票面价值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
的变化也随时受到利率水平的影响。同时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同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如果
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
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
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如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衍生品,则
可能使风险扩大,造成更多亏损的不确定性。
6、购买力风险。由于物价的变化导致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
者通货膨胀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直接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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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同时由于管理人与投资者追求的目标不一定相同,尤其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
理者的某些不道德行为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产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
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
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
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
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从而可
能降低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针对债券投资品种,对于股票只有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造成违约风险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最严重的是
公司破产。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
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
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上市公司因筹措资金而产生的风险,即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上
市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往往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利率变动风险,再筹资风险等等。
形成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资产负债比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债务结构等因素。一
般来说,公司资本负债比率越高,债务结构越不合理,其财务风险也越大,从而使投资于该
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造成损失的可能也越大。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由于交易撮合和行情揭示是通过电脑
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从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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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如由于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
因可能会使委托资产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承担。
3、承诺无效的风险:在投资者进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中,他人给予投资者的获利
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
可能。
4、不可抗力因素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
统的瘫痪,从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这些都可能造成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
失,从而带来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
偏好,与管理人共同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由上可见,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
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风险,未能详尽列明参与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所有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请您务必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考
虑是否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条款,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
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
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特别提示:客户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客户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客户保证:
本人同意本《风险揭示书》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本人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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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书》中的内容已经充分阅读和理解,愿意自行承担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任何
风险和损失。
如发生任何风险和损失,本人保证,不追究证券公司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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