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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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2016 年 4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 15:00 期间举

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304,648,370 股,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 304,645,470 股,参加网络投票股东 2,900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4.002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304,648,370 股。表决结果:同意 304,648,370 股,其

中:现场表决票 304,645,470 股,网络表决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其中:现场表决票 0 股,

网络表决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表决票 0 股,网络表决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304,648,370 股。表决结果:同意 304,648,370 股,其

中:现场表决票 304,645,470 股,网络表决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其中:现场表决票 0 股,

网络表决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表决票 0 股,网络表决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3、《关于签署〈船舶运营及货物运输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304,648,370 股。表决结果:同意 304,648,370 股,其

中:现场表决票 304,645,470 股,网络表决票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其中:现场表决票 0 股,

网络表决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表决票 0 股,网络表决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同意票超过总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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