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充分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监事会共 3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
一、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7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4 月 17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长信科技 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投资设立芜湖长信电子有限公司(筹)》、《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增
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将赣州德普特公司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业绩合并考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23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长信科技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3、2015 年 4 月 29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4、2015 年 6 月 25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2015 年 7 月 22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公司员工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与第一大股
东共同投资设立长信智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关于为长信智
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2015 年 8 月 20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长信科技关于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长信科技 2015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7、2015 年 10 月 22 日,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长信科技关于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对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监事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事
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 年,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
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规范、
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 2015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地
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会计无重大遗漏。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2015 年度公司,除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支付报酬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子公司发生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股权、资产置换情
况,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5、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
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
证。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对报告期内
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