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专项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有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发现存在减值
迹象,现将有关大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计提单项坏账准备的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宁
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实业)对各项应收款项进
行了清理,综合分析债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账龄、可回收性
等因素,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拟对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家具工贸公司”)的债权进行单项计提坏准备。
该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1 月 15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785 万
元,股东为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事业法人),该公司注
册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地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31
号,法人陈健。
2013 年 12 月 24 日,环三实业公司与家具工贸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逾期合同编号为 XJ-CG2013017,合同约定,环三实业
公司向家具工贸公司采购进口复合橡胶 1089.5 吨,货物总价为
16887250 元;环三实业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前交清全部货物;家具工贸公司每延期一日交清货物,按应交
货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点五向环三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过 20 日,环三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家具工贸公司应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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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总金额的 10%向环三实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另外,2013 年 12 月 17 日,宋志建向环三实业公司出具《担
保函》,对《采购合同》项下家具工贸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生效后,环三实业公司向家具工贸公司支付全部的货款
16887250 元。但是,家具工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经环三实业公司多次催促,家具工贸公司至今未交付任何的货
物。
家具工贸公司逾期交货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采购合同》的
约定,为此,2014 年 7 月 4 日,环三实业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解 除 《 采 购 合 同 》, 并 返 还 货 款
16,887,250.00 元以及违约金,宋志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家具工贸案件,法院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合同
是否涉及经济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已对环三
实业公司的高管及被告宋志建涉嫌犯罪侦查,且该犯罪嫌疑可能
涉及本案合同效力认定。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处理。因此,2014 年 11 月 27 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宁民初字第 6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环三实业公司的起诉。
2014 年 12 月 26 日,环三实业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5 年 7 月 3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闽
民终字第 1222 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案件二审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下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目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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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决。
截至议案提起日,环三实业未收到家具工贸的任何还款,经
过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家具工贸有其他可用于偿付的财产。据此
判断,该笔款项回收的可能性较小,故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14
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 168.87 万元,2015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
1519.85 万元,该事项影响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
1519.85 万元。
二、关于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
2009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投资参与设立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 亿元, 其
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资 2.55 亿元,股份比例 85%;福建省
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000 万元,股份比例 10%,公
司出资 1500 万元,股份比例 5%。2012 年根据开发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增加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 2 亿元,公司按股比 5%为开
发公司增资 1000 万元。增资后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 5 亿元,其
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资 4.25 亿元,股份比例 85%;福建省
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000 万元,股份比例 10%,我
公司出资 2500 万元,股份比例 5%。开发公司以石油化工、石油
储备、LNG 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以港口、物流、出
口加工和现代服务为配套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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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
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发现存在以下可能减值
的迹象,认为应对该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改变原有规划,停止在宁德的投资
项目,2014 年将持有开发公司 85%的股权出资额 42500 万元以
7286.78 万元全部转让给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
发公司更名为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2、根据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审计报表显示,原
开发公司应收款项、存货、无形资产等大部分计提了减值准备,
2015 年 福 建 闽 投 工 业 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为
6943.53 万元。
3、根据对福建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人员的了解,
目前也没有新的规划。
上述项目建设是有专门用途的,原有规划终止后也没有新的
项目可承接原有建设的设施,因此认为该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合
理。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审计报告,福建
闽投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为 6943.53 万元,根据公司持股
比例计算,公司对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152.82
万。本次减值准备影响公司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净利润减少 2152.82 万元。
三、关于营口风电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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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为了扩大公司电力装机容量,拓展以风电为主的新
能源业务,增强公司主业实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航天闽箭新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闽箭公司”,公司持有 80%股权),依据
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中同华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0)第 359
号]的基础上,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成本法,以总价 7342.97
万元,即 1.25 元/每股(每股溢价 0.03 元)的价格,收购营口
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风电”)58743700 股,
占总股数的 86.13%;营口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 9456300 股
(除继续持有 2.62%股权外,同时收购其余自然人股东所持
11.25%股权),占总股数的 13.87%。公司在合并日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将合并成本 7342.97 万元大于合并日的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 6443.32 万元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该收购事项形成商誉
899.65 万元。
营口风电近年因风机设备老化、故障高,风场风机限电、风
况差、风场周围环境被当地占用、风场周边能源化工区的发展建
设,风场周围陆续增添许多建筑物及在建施工项目等因素影响导
致营口风电经营业绩低于预期,2011 年-2015 年净利润分别为
-620 万、313 万元、-285 万元、-502 万元、-859 万元,除 2012
年盈利以外,其他四年均为亏损,累计亏损 1953 万元,且亏损
有增加的趋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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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采用收益法对因收购营口风电形成的商
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发现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拟对该商誉计提减
值准备。
根据收益法测算结果,营口风力的可收回金额为 5969.06 万
元,低于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商誉之和 6825 万元,依据谨
慎性原则全额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899.65 万元。本次减值准备事
项影响公司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减少
899.65 万元。
以上三项事项共计提减值准备 4572.32 万元,使公司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减少 4572.32 万元。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董事签名:
张 斌 罗成忠 陈凌旭
林晓鸣 叶 宏 李幼玲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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