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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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

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份、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

境内外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的经济实体;

(三)对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产业政策;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方向及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投资规

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经

营与发展;有利于拓展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

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重大投资项目出

现如下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与预期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偏差;

(二)与既定投向或业务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偏差;

(三)核心团队或人员大规模变动;

(四)因市场环境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项目投资(经营)中止或终止。

公司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除提交公司备案外,还需按照子

公司章程行使必要的审批流程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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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决

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管

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本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规定。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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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在遵循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项目开发阶段,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

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由投资部负责筛选各来源投资项目,建

立项目备选库,并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

项目立项阶段,由投资部负责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由投资总监审批通过后

方可立项并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

项目立项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需聘请有资质的第

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估及尽职调查;

项目终审阶段,由投资部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形成《投资分析报告》及正式投

资协议,按项目标准提交公司执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

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

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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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

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在投资项目工作完成后将相应档案移交给公司行政部统一保

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

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如

适用)、股东大会(如适用)审批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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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董事长、公司董

事会(如适用)、股东大会(如适用)审批或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

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资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

效果进行评价。公司投资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

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

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

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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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报告及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报

的投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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