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
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海南双成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署:王波、詹长智、姚利
201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