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互融资担保的公告(修订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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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40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相互融资担保的公告(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预计2016年所担保的借款余额总计不超过八亿元人民币

● 公司无逾期担保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发

布了《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互融资担保的公告》(编号:

2016-031),2016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互

融资担保的补充公告》(编号:2016-039)。上述公告的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现对本次相互融资担保的情况进行补充,并将补充

内容更新到公告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签署的《相互融资担保协议》(以下简

称“互保协议”)即将到期,公司近日与华联集团重新续签协议,继续互为对方日

常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协议有效期1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借款,华联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应为其提供相应的

担保;如华联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借款,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应为其提供

1

相应的担保,但所担保的借款余额总计不超过八亿元人民币(包括根据前次互保

协议已经存在的担保借款)。

2、由于华联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继续与华联集团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郭丽

荣女士和李翠芳女士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情况:回避2人,同意7人,反

对0人,弃权0人。本次交易事前已经过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

见。

4、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

东华联集团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18日

注册资本:215,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吉小安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华联集团第一大股东为海南鸿炬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文化交

流促进会。华联集团最近三年业务发展良好,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最近五年

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联集团总资产为 328.81 亿元,净资产为 102.40

亿元。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18.54 亿元,净利润 4.15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2

月末,华联集团资产总额 341.45 亿元,净资产 115.75 亿元。2015 年 1-9 月实

现营业收入 164.95 亿元,净利润 4.89 亿元。

华联集团财务状况良好,资信水平高,未有贷款逾期不还行为。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联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9.58%股权。

公司董事郭丽荣女士同时在华联集团担任董事、副总裁职务,在华联综超担

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李翠芳女士在华联集团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华联综超担任

董事职务,上述人员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交易价格的确定及协议主要内容

2016年4月8日,公司与华联集团重新续签《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继续互为

对方日常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借款,华联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应为其提供相应的

担保;如华联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借款,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应为其提供

相应的担保,但所担保的借款余额总计不超过八亿元人民币(包括根据前次互保

协议已经存在的担保借款)。

在本协议范围内,公司为华联集团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高于华联集团为公司

提供的担保总额(包括根据前次互保协议发生的延续至本次有效期的担保借款)。

该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此次与华联集团签署的《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系延续公司以前年度的

方案,额度与期限自双方首次签署互保协议以来一直保持不变。考虑到担保可能

存在的风险,公司与华联集团、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财务”)

于2015年就公司与华联集团的相互融资事项签署了《保证合同》,华联财务同意

在公司与华联集团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的有效期及其届满后的5年内,若

3

华联股份与华联集团按照不超出《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金额,续签新

的相互融资担保协议,则持续向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作为公司为华联集团提供抵押担保的反担保。

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随着新门店不断增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华

联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水平较高,具备良好的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不

存在贷款逾期未还事项。华联集团一直为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与华联集团

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为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申请借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在《互保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为华联集团提供

的担保余额为0。此外,除互保事项外,公司还存在其它担保事项为:经2008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华联综超发行7亿元短期债券提供担保,

该担保事项已经在2015年11月履行完毕。

截止2015年底,公司担保总额合计为0,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未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相互融资担保

系延续了上一年的方案,额度合理,定价方法公平,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3、《相互融资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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