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宏昌电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文,拟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加强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闲置募集资金继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同
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
阮吕艳 姚小义 何贤波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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