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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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2015 年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中,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责,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 201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阮吕艳女士,女,1972 年 6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KPMG 审计主任,Deloitte 审计经理,中国文化大学会计系讲师,Ernst & Young

执业会计师,骏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等职,现任来兴联合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会计师。自 201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贤波先生,男,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

生学历(双学位),执业律师。曾任深圳粤宝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经理,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等职,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师。自 201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姚小义先生,男,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湖南师范大学数学理学学

士、湖南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南大学数理金融学博士,英国莱切斯特大学

(University of Leicester)经济系访问学者,1993 年 8 月至今任教湖南大学。

自 201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就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我们不属于下列人员: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年度我们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11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依法认真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审慎审议各项议案,独立、负责地

发表审议意见。

在履行职务时,我们重视到现场和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沟通,对投资项目等重

大事项通过视讯会议方式问询情况,在公司积极配合下,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

各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以通

独立董事 本年

亲自 讯方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度董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出席 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事会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 次数 加会议

次数

阮吕艳 11 11 10 0 0 否 2

何贤波 11 11 10 0 0 否 0

姚小义 11 11 10 0 0 否 2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属合理、

必要,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

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一致。

4、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管聘任,高管薪酬符合相关规定。

5、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本年度未有业绩预告情况,业绩快报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6、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年度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活动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审计工作。

7、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年

度现金分红,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000,000 元(含税)。

8、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9、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公平。

10、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

司的内控制度还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11、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 2015 年度,我们忠实勤勉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后续任期内将继

续坚持独立董事的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阮吕艳 何贤波 姚小义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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