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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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600603 号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贵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

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

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贵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规定对上述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的要求,在抽样的基础上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以使我们能够对上述财务报

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

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

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本所考虑与财

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还包括评

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

列报。

根据深圳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6 年 4 月 6 日的《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45 号) ,贵公司编制了“2015 年度非经常

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附

注——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里披露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人民币

284,503,204.25 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人民币 54,581,477.67 元、以及“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人民币 83,900,443.01 元进

行了详细的说明。

本报告防伪标识号码为 2016S36801,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 www.lncpa.org.cn 查询。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600603 号

编制情况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情况说

明所载金额及事项与我们审计贵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时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计入

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

损益情况,情况说明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限于贵公司答复深圳交易所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出的《关于对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特此说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玉红

中国 北京 苏星

2016 年 4 月 12 日

附件: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

本报告防伪标识号码为 2016S36801,欢迎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网站 www.lncpa.org.cn 查询。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 对 “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人民币

284,503,204.25 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人民币 54,581,477.67 元、及“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人民币 83,900,443.01 元,与

本公司财务报表中相关附注对应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披露的“非流动资产

处 置 净 收 益 ” 人 民 币 284,503,204.25 元 、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人 民 币

54,581,477.67 元,与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相关项

目金额不能直接对应的原因,是由于本公司在 2015 年向母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蓝

星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星集团”) 收购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山东东大”) 99.33%股权,导致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

支出”与附注中披露的“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对山东东大相关数据的表述

口径不同所致。

由于本公司和山东东大在上述并购事项前后均受蓝星集团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

性的,故该交易在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视作“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此,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包括了山东东大在 2015 年度发

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全部数额。

本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表”时,根据《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的相关规定,需要

将山东东大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合并日 (即 2015 年 9 月 25 日) 的经营成果单独列示。

因此,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表”中“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项目中披露的人民币 83,900,443.01

元,为山东东大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合并日 (即 2015 年 9 月 25 日) 的净利润。该金额

中包含了山东东大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之间发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净收益”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数额。为避免重复计算,本公司在披露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表”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

府补助”数据时,剔除了山东东大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之间发生的

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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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 (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 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披露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净收益”人民币 284,503,204.25 元与财务报表附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

的相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2015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合计 (附注五、40、营业外收入) 386,095,234.30

减: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附注五、41、营业外支出) 103,190,438.67

剔除山东东大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25 日之间处置非流

动资产净损失的影响 1,598,408.62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284,503,204.25

上述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主要是本公司 2015 年度处置地上建筑物和配套设施所

确认的收益,具体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五、40 (1) 。

三、 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披露的“计入当期损益

的政府补助”人民币 54,581,477.67 元与财务报表附注“营业外收入”相关项目的对应

关系: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015 年度

政府补助 (附注五、40 (2) 、政府补助明细) 55,228,069.06

剔除山东东大于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25 日之间政府补助

的影响 646,591.39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54,581,477.67

上述计入当期政府补助的具体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五、40 (2) 中有详细披露。

第2页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说明 (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 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1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披露的“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人民币 83,900,443.01 元的说明

山东东大 2015 年的净利润人民币 105,254,139.83 元,其中,山东东大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83,900,443.01 元。山东东大 2015 年

度财务报表已由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王毅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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