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媒体新闻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市场红周刊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刊登了《中钢天源涉嫌
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文章,对贵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材
料内容提出了疑问。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就文章中提到的疑问发表如下意见和进一步说明:
疑问 1、原文:“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具备
主营产品弹簧钢丝 25000 吨的年产能,但 2014 年的实际产量却
仅为 18303 吨,产能利用率为 73.21%,存在产能过剩的现象;
2015 年前 8 个月,公司实际产量降至 11558 吨,产能利用率不足
68%,产能利用水平已经低于 70%的“分水岭”。此外,中钢制
品院的次要产品特种丝绳,2014 年和 2015 年前 8 个月的产能利
用率更是只有 27%和 24%,几乎处于半停工状态。”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
品院”)弹簧钢丝产品的年产能为 25,000 吨,2014 年和 2015
年前 8 个月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73%和 68%。2015 年前 8 个月的
产能利用率低于 70%主要是产品周期所致,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
售旺季集中于下半年,因此 2015 年全年产能利用率数据预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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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前 8 个月。目前,审计机构正在对中钢制品院开展 2015 年审
计工作,相关数据将在后续进一步披露。此外,中钢制品院已于
2015 年第四季度开展并完成了弹簧钢丝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从 2015 全年看,中钢制品院弹簧钢丝产能布局更为合理,产能
利用率也进一步提升。
中钢制品院的特种丝绳产品属于军工配套产品,每年的产量
与国家军品计划任务相关。为了适应军工配套产品用量小、要求
高、品种规格多的特点,所以生产装备必须配套齐全,造成产能
利用率相对偏低。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钢制品院正在淘汰弹簧钢丝
的落后产能,因此并不存在产能过剩的现象。特种丝绳产能利用
率偏低存在客观原因,但不处于半停工状态。
疑问 2、原文:“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中钢天源针
对拟收购的中钢制品院、中唯公司和中钢投资,都是参照了收益
法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惟独湖南特材是个例外,
针对这家收购标的采用了资产法评估结果作为参照。而从 4 家拟
收购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来看,湖南特材恰恰是惟一一家资产法
评估价值超过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公司。
通常来说,针对具有完整经营模式、独立运作的公司,都会
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定价参考,毕竟从收购一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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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来看,就是希望通过后续经营来获取利润,而并非是指向收
购标的所拥有的现实资产。只有针对并不具备独立经营特征的资
产,或者是处于破产清算的公司,预计涉及的资产将被重新分配
利用,这时才会选择资产法评估结果作为收购依据。那么,很显
然中钢天源针对湖南特材的收购选取资产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
依据,就显得有些不正常。
在收购报告书中,中钢天源针对 3 家最终选择以收益法评估
结果,作为交易价格参考的理由解释为“考虑业务模式、资本规
模和资本结构,为更加准确地反映注入资产的价值”,而针对惟
一一家采用了资产法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参考的湖南特材,
则解释为“主要从事锰系产品的开发、深加工和经营,其业务未
来的发展受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软磁体、钢铁行业发展等影响较
大,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净
资产的市场价值。”
但是这样的说法不仅模糊,而且也是不具备说服力、不符合
情理的。毕竟湖南特材也同样具备成熟的业务模式、较大的资本
规模和并不算独特的资本结构,这与另外 3 家拟收购标的并不存
在本质差异,却被独树一帜地选择了资产法评估结果作为参照,
根本区别于另外 3 家拟收购标的。”
湖南特材以生产四氧化三锰、金属锰、锰粉、锰片和铁硅粉
为主,属于稀有金属加工行业。与中钢制品院、中唯公司两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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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院下属企业相比,其加工、生产能力强于研发能力,驱动企业
价值的内在因素也更多的倚重加工、生产能力。为实现生产经营,
湖南特材需投入较多固定资产和生产人员,属于重资产行业。资
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
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资产基础法能更为稳健、
客观的反映湖南特材净资产的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湖南特材选
取资产基础法定价。
疑问 3、原文:“中钢天源拟收购资产的盈利承诺也有不公
平之处。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对于资产法评估结果高达
近亿元的湖南特材,并未做作出任何盈利承诺,而从该公司过往
年度的业绩表现来看,无一例外均呈现亏损状态,此时中钢天源
溢价收购其股权,还不要求任何盈利承诺,其收购目的实在值得
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采
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
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
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
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湖南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湖南特材”)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
果,未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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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因此湖南特材的控股股东未与上市公司
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符合规定。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第一章 本
次交易概述——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二)本次重组
的目的”章节中已经充分披露了购买湖南特材的目的及必要性,
具体内容如下:
“1、成为国内软磁材料领域的行业龙头
本次重组前,中钢天源和湖南特材分别是国内磁性材料领域
各细分市场的龙头企业。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国内
软磁材料领域的领先企业,在市场推广、渠道覆盖、产品细分类
型及定价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进一步提升。
2、实现软磁材料领域整合效应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国内软磁材料领域的领先
企业,在市场推广、渠道覆盖、产品细分类型及定价能力等方面
的优势将进一步整合与优化。同时,上市公司也能依托其管理和
销售方面的经验、优势及资源,对湖南特材现有的管理体系和销
售模式进行改造和升级,充分发挥湖南特材产能和技术研发的优
势,实现整合效应并提升湖南特材的盈利能力。
3、彻底解决公司与湖南特材在普通四氧化三锰业务领域存
在相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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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钢集团于 2011 年出具的《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关于锰
系列产品业务相关问题的说明》,中钢天源与湖南特材在普通四
氧化三锰业务领域存在相同的情形,但由于两者客户对象、产品
定位的差异,并未发生实质性商业竞争,因此,中国冶金矿业总
公司和中钢天源的锰系列产品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为了
彻底解决上述业务相同的情形,并基于中钢集团的相关承诺,在
本次交易中由中钢天源向冶金矿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湖南特
材 100%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彻底解决与湖南特材
在普通四氧化三锰业务领域存在相同产品的情形。”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第九章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盈
利能力、未来盈利趋势及影响的分析——(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2)购买湖南特材的股权对公司盈
利能力的影响”章节中已经充分披露了购买湖南特材的目的及必
要性,具体内容如下:
“A、过渡期内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中钢天源和冶金矿业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湖南特材如实现盈利,
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
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冶金矿业以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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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湖南特材全额补足。
综上,上市公司与冶金矿业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明确期间损益安排,故在过渡期内若湖南特材亏损将不会影响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B、资产交割后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与湖南特材进行行业内整合。上市
公司四氧化三锰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强,在管理和销售方面均有较
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经验。如能达到整合的预期效果,湖南特材
将依托上市公司在管理模式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加强自身
的盈利能力。同时,整合后在国内软磁材料领域,上市公司和湖
南特材在市场推广、渠道覆盖、产品细分类型及定价能力等方面
的优势均将得到提升,从而加强整体的盈利能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湖南特材的控股股东未与上市
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符合规定,且本次交易具有合理性。
问题 4、原文:“再来看中钢制品院和中唯公司,收购报告
书披露针对这两个收购标的,都是参照收益法资产评估中确定的
以后年度盈利数据作为盈利承诺,从相关数据披露来看,中钢制
品院在 2016 年到 2019 年的预计净利润分别为 2232.81 万元、
2460.81 万元、2776.91 万元和 3272.72 万元,从该公司过往年
度的实际业绩表现来看,2014 年实现净利润 2736.78 万元、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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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 8 个月实现净利润 2638.82 万元,可见针对这个收购定价较
账面净资产溢价了近一倍的标的,预期未来短期内盈利不仅不会
增加,相反还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而中唯公司承诺的 2016
年到 2019 年预计利润则分别为 680.58 万元、720.88 万元、
776.20 万元和 835.43 万元,这相比其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前 8
个月实际实现净利润 717.11 万元和 500.02 万元,也同样增幅小
的可怜。
问题还不止于此,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中钢天源此
次计划募集的 15 亿元配套资金当中,将有 22144 万元资金将被
用于中钢制品院公司的“年产 10000 吨高品质金属制品产业升级
项目”和“新型金属制品检测检验技术服务项目”,有 4654 万
元资金将被用于中唯公司的“芴酮系列功能材料生产线及冶金检
测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中钢天源在借助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为中钢制
品院和中唯公司提供资金,令其实现产业生产和产能扩张,却并
未能换来这两家公司预计利润相对现有水平的提高,考虑到募投
项目带来的利润增量,这就意味着中钢制品院和中唯公司目前现
有业务的盈利,将在未来出现明显下滑。中钢天源在此次收购过
程中是否充当了“冤大头”的角色,针对收购资产定价是否过高、
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不令人质疑了。”
首先,根据中钢制品工程与中钢天源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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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之补充协议》,中钢制品院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度和 2019 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762.50 万元、
3,110.87 万元、3,541.83 万元和 4,165.09 万元。承诺的净利润
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根据经审
计 的 审 计 报 告 , 中 钢 制 品 院 2014 年 合 并 口 径 实 现 净 利 润
2,736.78 万元、2015 年前 8 个月实现净利润 2,638.82 万元,2014
年和 2015 年前 8 个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 2,517.24 万元和 2,188.64 万元。因此同口径下,
中钢制品工程承诺的净利润较 2014 年和 2015 年前 8 个月有所增
长。
第二,盈利预测是基于公司当前开展的业务进行的合理预
测,并未考虑募投项目的因素。因此,不存在“中钢制品院和中
唯公司目前现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在未来出现明显下滑”之推
测。
第三,资产评估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
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的资产价格的评估方法。本
次交易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三家标的公司的估值均是基于其盈
利预测得出的评估结果。
最后,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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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草案)》中的相关章节已就标的资产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
的公允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钢制品院和中唯公司未来几
年预测的盈利能力较 2014 年及 2015 年前 8 个月实现的盈利能力
相比并未出现明显下滑,且本次交易的估值定价合理,不存在向
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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