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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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投资部兼),设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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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

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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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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