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6 年 4 月
目 录
目 录 ............................................................. 2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2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3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4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4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5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6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7
(一)备查文件 .................................................. 17
(二)咨询方式 .................................................. 17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光一科技:指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光一科技获
得一定数量的光一科技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根据本计划规定可以参与本计划的光一科技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光一科技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
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按计划
规定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9. 解锁日: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锁定之日
10. 解锁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一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光一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光一科
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
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光一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
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0 人,包括: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3、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股)
王海俊 董事、总经理 30.00 5.77% 0.19%
戴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3.08% 0.10%
邱卫东 董事、副总经理 11.50 2.21% 0.07%
蒋悦 副总经理 10.00 1.92% 0.06%
周振娟 财务总监 8.00 1.54%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414.50 79.71% 2.57%
务)骨干(75 人)
预留 30.00 5.77% 0.19%
合计 520.00 100% 3.23%
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3、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
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并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122.1848 万股的 3.23%,其中首次授予 49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122.1848 万股的 3.04%,预留
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6,122.1848 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77%。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光一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 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
下列区间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3、锁定期与解锁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第一次解锁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第二次解锁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第三次解锁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第一次解锁 40%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第二次解锁 30%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第三次解锁 30%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9.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9.50 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38.99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19.50 元。
3、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
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
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光一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光一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 2015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相比 2015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相比 2015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相比 2015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上 “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
(三)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
司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
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按照上述第(四)条规定确定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锁,
未能解锁部分,由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光一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激励数量、股
票来源、资金来源、授予安排、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光一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并由光一科技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
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锁程序等,这些操作
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
录 3 号》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光一科技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
定期,分别为 1 年、2 年和 3 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为解锁日。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
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 40%、30%、30%的限制性股票。这样
的解锁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锁定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
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
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一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光一科技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
定,光一科技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的
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锁定期内的服务或达
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锁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锁定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
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锁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
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锁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光一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
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
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光一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光一科技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
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
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光一科技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一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光一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光一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光一科技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
见》
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丹丹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王丹丹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