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国芯: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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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同方国芯 公告编号:2016-030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

事 6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

称变更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

要,公司名称拟由“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Tongfang Guoxin Electronics

Co., Ltd.)变更为“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Unisplendour Guoxin Co., Ltd.)

(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名称的相关条款一并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所有的制度、文件中公司名称相应变更。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名称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名称的相关

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章 第四条

原文为:“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

称:Tongfang Guoxin Electronics Co., 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Unisplendour Guoxin Co., Ltd.”

《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需在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后生效。最终修改情况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内

容为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对《公司章程》

做必要修改,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必要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对上述

名称作适当修改及办理相关手续。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董事赵维健先生已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提名任志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附件:任志军先生简历

任志军先生:男,196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

程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0 年 7 月至 1993 年 8 月,任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

助教;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北京邮电大学与加拿大北方电讯电信研究开

发中心高级经理;1999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历任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总裁、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紫光集团执行副总裁;2015

年 1 月至今,任锐迪科创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 5 月至今,

受聘北京邮电大学电信学院兼职教授;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裁,代

行总裁职责。

任志军先生除担任锐迪科创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外,与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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